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2022-08-20 财经 35阅读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企业”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定义极其含混的概念。这里的“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并列,应理解为非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它们有法人资格,但不是公司。
原公司法(1993)界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只要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等)都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2006年新公司法大幅度限缩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范围,只有“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如2007年9月成立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这里是仅指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是包括在世界上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一家内地股份公司在香港上市(未在上海或深圳上市),它是不是就丧失了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普通的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非国有企业的公司,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以上就是经邦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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