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属于广义的工资薪金,不涉及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务和账务处理,其所设计的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营改增对“三项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没有影响。只是《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后,一级科目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合并成了“应付职工薪酬”,并且“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比原先三个科目总的核算范围还要更广。
三项经费实际发生时从成本费用类科目(“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计提到“应付职工薪酬”,报销时从“应付职工薪酬”转销,减少现金或银行存款。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三项经费按照下列比例可以税前列支: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其中职工教育经费如果超标,超过标准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