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