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携带总值为12万元以下现金,港币与澳门币按当天汇率进行换算,若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12万元或以上的现金需要申报。
内容介绍:
澳门海关2017年10月18日举行针对该项法律的讲解会。澳门海关行动管理厅厅长郑健聪表示,此法律涵盖所有出入境人士,不仅针对旅客,也适用于澳门本地居民。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12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申报,否则可能被处以1000元至50万元的罚款。至于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申报。
郑健聪表示,该制度的行政处罚不包括没收。当发现个案后会进行行政程序的预审调查,如要罚款,则是罚超出部分的1%至5%。
例如携带112万元没有申报,即超额携带100万元,罚款是100万元的1%至5%。若有未成年人携带12万或以上现金或无记名票据且没有申报时,海关会追查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一、入境/离境申报
旅客如未依法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或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申报;或进口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物品,而未领有有关准照,或进口/出口冒牌或侵犯版权的货物,可被检控,且有关物品将被充公。
二、入境申报
1、所有抵澳人士,如携带之货品属下述任一情况,须以有关报关文件及程序向海关申报:
2、任何作商业用途的货品,且其价值超逾澳门币五千圆;
3、属於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物品(见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表B);
4、受卫生检疫制度约束之物品;
5、应课消费税品
6、受特别制度约束进/出口之货物 (如氟化物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
三、离境申报
1、所有离澳人士,如携带之货品属下述任一情况,须以有关报关文件及向海关申报:
2、任何作商业用途的货品,且其价值超逾澳门币五千圆;
3、属於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物品(见行政长官批示第487/2016号表A)。
4、受特别制度约束进/出口之货物 (如氟化物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