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今年2月20入职的,我签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这个能离职,离
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且不合法。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随时告知用人单位后,即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