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有强制性,单位不可以不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扩展资料:
案例: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公积金或被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公积金,很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规范操作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业务流程的通知》和《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对这些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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