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怎样才能获得香港户口
您好!根据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的入境条例附表1第二段,任何人士如属以下任何一项,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於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在提出这项申请时,你必须身在香港。来自海外的申请将不获处理。处理申请一般需时约六个星期,但实际时间要视乎个别的情况及某段时间内所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凡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而不足十一岁的合资格人士,可申请在其有效的旅行证件上加盖注明其合乎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批注。首先,父/母/监护人要为他们提出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并填妥申请书(表格ROP145),连同证明文件的副本,以邮递方式寄往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办理。(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二十五楼)当你的子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获核实后,他们在香港的逗留条件(如有者),将会被注销。然后,你便可为他们申请在其有效旅行证件上加盖其合乎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批注。领取批注的费用为港币一百六十五元. 在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及发出有关批注时,你的子女必须身在香港。当他们年满十一岁时,即可在申请后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已详列於公告(表格ROP152)上.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会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凭藉下列条件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类别有关人士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如该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1)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如该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必须以其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他能符合所有条件,可随时向处长申请核实其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3)《入境条例》附表1第2(a)至2(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如该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4)在1997年7月1日或该日以后上述(3)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若非因本条规定,该子女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如该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必须以其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他能符合所有条件,可随时向处长申请核实其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5)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人士。如该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另外申请(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但不是你想去香港就可以申请的,是要符合特区政府所订出的各项条件,才可以申请的,特区政府会审批香港是否需要这方面的人才,(经过(综合以及成就)计分制之后)而考虑批准与否的(最新适用的最低及格分数为80分)。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