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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国际 59阅读
1 美国司法行政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
美国司法行政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
(体制简介部分)
美国是一个由五十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实行双重政治体制,联邦有联邦法律,各州有各自的法律。它们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
一、司法部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之一,它是美国司法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美国最高检察机关和最高执法机关,设有反托拉斯司、刑事司、民权司、国内安全司、行政司、移民归化局、联邦调查局、监狱管理局、法律顾问局、立法事务局、司法援助局、司法统计局、毒品管理局、移民检查执行局、美国执行官局、美国假释委员会、国家申请局、联络服务局等。美国司法部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和监督联邦检察系统和警察系统;指导美国地区检察官工作;管理和监督联邦所属的全国监狱及其他惩罚机构;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罪犯活动包括颠覆活动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负责调查并向总统汇报有关假释、缓刑、赦免的请求;执行移民法、国籍法和有关麻醉品管理的法律;协助起草联邦法律规程,应总统或政府首脑的请求,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依法对公民予以保护;保护商业正常竞争等。
在美国司法部内,下层机构向上级机构负责并受其监督。工作人员分为文职和非文职两类,雇员中大部分是根据文官制选任的。
二、律师制度
美国律师制度相当发达,律师的数量,无论是绝对数还是在总人口中所占的相对比例,远远超过其他西方国家。
美国没有关于律师从业资格的统一规定,一般来讲,律师的从业资格由三个方面的条件构成,即学历要求、资格考试和品行要求。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申请从业律师资格,除了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且通过资格考试,还需要具有良好道德品质。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定,申请参加律师考试,是取得执业律师资格的唯一正式手段。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由各州每年定期组织进行。私人开业是美国律师执业的主要开业形式,以此种方式执业的律师占据美国全部律师的2/3强。
在美国,对律师的惩戒仍然保持着由律师协会内设的惩戒委员会和法院共同实施的传统做法。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律师的违法行为分为四类:一是违反对当事人的义务;二是违反社会义务;三是违反法制义务;四是违反职业义务。
三、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由专门的立法《解决纠纷法》予以规范。调解分为两种,一是律师调解制度,各地都有由律师主持的调解组织。这种调解组织分两类,一类是商业服务性的,一类是社会公益性的,前者进行调解要收费,后者不收费,由政府或基金组织资助。二是社会调解机构。美国社区调解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社区调解的核心是促成当事人最后和解,形成共识。社区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收费人员,一类是志愿者,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类调解人员主持调解,这完全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
美国社区调解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轻微的刑事犯罪,家庭、婚姻、邻里、合同、雇佣、环境等各类纠纷,还包括市民与市政府的一些纠纷。
美国的社区调解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双方当事人,双方抱有善良的目的并愿意选择调解的方式。实践中,在美国没有人去监督调解协议的实施情况,因为协议作为合法的合同,当事人一般都能够自觉地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认可调解协议为合同,就可以强制执行。但是,调解人出于保密的原则,不得出庭作证,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言论不作为法庭的证据。
四、法律援助
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分为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体系。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公设辩护人机构负责,民事法律援助则通过政府出资的法律援助公司,按各州贫困人口数量发放法律援助经费,由各个独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具体提供民事法律援助。
在美国,刑事、民事两大法律援助体系经费来源不同。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来自于州或县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则有多种渠道,主要有政府拨款(包括联邦政府、州及县政府拨款)、基金会、私人捐款等等,其主要原因是民事案件中没有必须为穷人提供律师辩护的法律援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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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国司法行政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
美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专职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公设辩护人机构提供,公设辩护人机构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组织是主要的专职从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另外,法学院校的法学“诊所”项目提供的法律援助也在美国占有重要地位。
五、司法鉴定制度
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分散型的和独立型的,多称为“犯罪侦查实验室”或“司法科学实验室”,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政府投资设置的政府或官方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主要是为执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另一种是私人的司法科学实验室,完全由个人投资设立或在大学设立的。虽然这些实验室与官方实验室比较规模相对较小,鉴定人员也比较少,但是他们在美国的司法鉴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所有的鉴定实验室都是中立的,与各司法机关包括警察局在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是以委托关系的形式为司法服务。无论是联邦调查局的犯罪侦查实验室,还是州、县、市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均是独立设置。
美国的公立实验室分别由联邦、州政府直接给投资,而不是投资给某个部门,再由部门划拨,并且具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在美国无论是搜集证据还是在实验室做样品检测,均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统一的标准,涉及程序的法律是由联邦制定的,而鉴定标准有的是由国家制定的,有的则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一旦出现程序违法,证据就彻底失去效力。
六、民事执行制度
美国联邦民诉规则第69条规定,联邦法院的金钱判决的执行程序,除联邦法律有规定的以外,按照联邦法院所在地的州法律和程序执行。
美国的民事执行机关由发出命令的机关和执行命令的机关构成。执行判决由原审法院的书记官签发执行令状。执行令状是命令执行官查封并拍卖被告财产以满足判决债权的需要。胜诉债权人发动执行程序的办法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的书记官申请发给执行令状,然后将执行令状交给行政官员执行。其中,由州法院发出的执行令状由县治安官或其他官员执行,由联邦法院发出的执行令状由联邦法警执行。在大多数州,法院能向本州境内其他县的治安官发出执行令状。执行令状命令执行官员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出售以清偿判决金额。执行官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执地措施,并执行完毕,同时将令状回复发出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执行完毕的,令状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执行官员从此日起丧失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的权力。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必须重新申请签发另一张执行令状。美国的强制执行是各州使用各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执行官也只能在本州内强制执行,如果被告的财产在法院地区以外的州,被告就要到该财产所在地区申请强制执行。1963年美国联邦议会制定法又作出规定,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到其他州的地区法院进行登记,与登记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七、审判制度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州法院组织系统和法律体系。联邦法院负责实施联邦法律,它的司法管辖权受宪法赋予的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的限制,各州法院负责实施本州的法律,它行使的司法管辖权一般只受州法律的限制。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套法院系统相互平行、独立,这两个系统之间的有限联系是一些案件可以上诉到联邦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机构,普通法院包括三级: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特别法院包括联邦税务法院、联邦破产法院、联邦军事法院、联邦关税和权利上诉法院等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
美国州法院是美国州政府的司法机构,从司法管辖权来看,约有一半的州设立三级法院:州最高法院(终审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另一半较小的州只设立两级法院:最高法院和初审法院。
八、检察制度
美国的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构是不分的,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也是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首脑,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事处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美国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区设一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一般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组成。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州的首席检察官,但他们多不承担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美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刑事起诉权、支持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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