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有偿原则属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谢谢!

2020-07-20 社会 86阅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需要注意的是,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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