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判刑后团里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是否允许与家人会见,现在暂无法律规定。但罪犯按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后,监狱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家属通知书,通知书中有会见的日期和相关规定条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其会见规定也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一、《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二、《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