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院长接待日,只是一种便民方式而已,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当事人如果有涉法案件涉及信访的,只要是在正常的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因为各级法院都应该设有专门的信访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执行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执行信访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两类。
2、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机构;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切实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
(1)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并配备专人接待来访与处理来信;
(2)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文等方式,及时向下级人民法院交办;
(3)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4、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减少传统来人来信方式信访。
5、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
(1)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进一步督促办理;
(2)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对辖区法院进行通报;
(3)将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4)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