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是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的统一身份识别码,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规定,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即经营范围,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国发〔2015〕33号
(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
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