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为“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
“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二、详情可登陆:http://www.fredamd.com/cfda/7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