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医秘〔2007〕769号)和《马鞍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县201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注册满2年(即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一周期考核)。
(二)2013年已参加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即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二周期考核)。
(三)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周期考核)。
(四)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四周期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机构和考核类别
(一)和县人民医院:负责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类别医师的考核
(二)和县中医院:负责中医类别医师考核。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本年度全部采用简易程序。
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1份)(见附件2)和《医师定期考核表》(2份)(见附件3)、《医师行为记录表》(1份)(见附件4)。首次参加考核的医师还需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档案》(2份)(见附件5),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
(二)考核申报
各单位于2015年7月1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及考核周期内奖惩情况、各被考核人员资料表格汇总报至考核机构。
考核结束以后,《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见附件6)由两家考核机构一并上报至县卫生计生委医政股。联系人:韩亮;联系电话:5324152。
五、有关要求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医师考核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此事,认真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人员由所在地卫生院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