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内,物业无责,开发商和消防设施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因此,消防水管在质保期内爆裂,应该由原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和物业项目总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水管爆裂造成第三方财产经济损失的,上述二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