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项:
丧葬补助金:应分配给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人;
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有此项应该是妻子的专项赔付,两女儿均成年,应当不符合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协商不成均分。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应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工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近亲属,不符合遗产的规定,因此,工亡赔偿金不是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