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要求单位在以下几项之中选择:
1,补缴2年7个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辞退的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单位仿银支付2008年2月—2009年4月的双倍工资[含已支付的1个月工资},计算支付2008年前的社会保险金额度,按当地平均工资计算用现金支付。
A,养老保险:平均工资*18%*月数=补缴养老保险金。{18%是个人在社会缴纳的比例}。
B,医疗保险:平均工资*10%*月数=补缴养老保险金。
C,支付辞退的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估计单位会选择第1项,而你也应把第1项做为底线,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你合法权备坦宴益。如果走劳动仲裁,结果也是第1项,而且单位还要被处罚。
第2项2008年—现在已经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了,就不能再要求补信御缴社会保险了,因为双倍工资已经包含了补缴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