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给经营企业时,应查验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并复印该执照、备案证明及如实登记销售品种、数量等留存备查;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给使用单位时,需查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了解购买用途。每一笔购销业务完成后,销售企业要将购用证明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留存两年备查。
严禁向无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单位销售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通常由物流部完成此类工作
(二)、仓储企业在开展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对使用单位,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如委托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各仓储企业不得承储。
——————通常由仓管完成此类工作
(三) 、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要求委托运输单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或购用证明(使用单位)。不能提上述证明的,运输企业( 包括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通常由物流部完成此类工作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 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自律和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
——————通常由物流部记录经营使用情况,由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递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