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维修基金现已改为住宅维修资金。
不是发票,由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归国土资源与房地产局管理)出具专用票据和交款证明文件《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证明书》。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4.《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
5.《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