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作为行政体系的首脑为什么可以任命司法体系的大法官?是否违反三权分立原理?

2020-05-22 国际 139阅读
美国首席大法官并不是由总统任命的,而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才任职的。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同时《宪法》也要求大法官“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翻译过来就是“恪尽职守”。
所以虽然大法官是总统提名的,但是并不是总统的幕僚,而是为国家服务的。大法官需要总统的提名和参议院的批准,也体现了三权分立下的权利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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