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60岁以上老人办理五保户入住敬老院,和养子的死亡的怃恤金有关系吗?

2020-05-23 社会 115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
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8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2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你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
一方面,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你因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长期依靠养子的收入维持生活,无疑是养子生前所供养之人。
因此,可以获得养子的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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