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对象及受理机构
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发放;
在居住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不需申报居住登记和领取《居住证》;
二、所需材料
(一)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二)申办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所证明;
(四)本人年内彩照一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三、收费问题
(一)《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
(二)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任何费用。
(三)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需要缴纳工本费。
四、申报时限及要求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除外;
(二)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
五、用人单位的申报义务及其责任
(一)用人单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不按规定报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违反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申报义务及其责任
(一)出租屋主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督促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不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承租人,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违反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完成中介租赁之日起,5日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出租房的具体地址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承租人;违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