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的,借款人(车主)应该有一份合同的,可以跟贷款银行或金融公司索要。
按照《借款合同》第十条规定,贷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也就是说,只要是贷款方,就有权利留存一份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贷款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贷款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扩展资料: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