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到期的大连市居住证需要办理签注,在居住地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即可申请办理,根据《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也可以办理新证,与申请时所需材料一致。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前款所称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扩展资料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行政区划的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下同),到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含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下同)、庄河市(含花园口经济区,下同)、长海县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到本市行政区划内其他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