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依据《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二)规定: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购置、新建、改建职工住房的支出;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的住房)的维修、管理支出(含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修、运营和更新支出);对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按规定支付给租住私房职工的房租补贴支出;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难房租补贴支出;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支出;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按规定摊销出售自管住房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扩展资料:
北京市住房基金的相关要求规定:
1、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市或区(县)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
3、各机关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机关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网-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