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厂商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收。它与一般的销售税不同,它“道道征收”,但“税不重征”、因而,增值税目前正成为我国课税制度改革的方向。针对增值税良好的发展势头,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意义更加重大。
增值税转嫁与一般流转税的转嫁相似,也分为前转、后转、辗转、消转等几种。
税负转嫁与价格的自由浮动有密切的关系,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客观上具备这一条件,因而也就具备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况且,目前增值税主要采取价外税的方法,这比价内税更具有转嫁的优势。增值税的最终负税者一般是消费者。
由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几乎遍及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因此,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进行一定的增值税转嫁筹划。只要筹划得当,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可以使企业在转嫁过程中获利。例如,甲企业为一批发企业,乙企业为一零售企业,假设甲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则甲企业必然想方设法将这笔税款转嫁给乙企业。这时,如果乙企业暂时没有其他更好的进货渠道,则甲企业不仅可以将税款全部转嫁给乙企业,甚至可以从中获利。当然,企业进行税负转嫁时,最基本的目标还是尽可能地把税款转嫁出去,而不是一味地想从中获利,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应该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增值税都能有效地实现转嫁,它有以下几个限制条件:
(1)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的增值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的增值税不易转嫁。社会中大量的商品生产和销售处于竞争状态,商品价格的确定最终取决于供求关系,而税负转嫁自然与供求弹性有关。一般来说,供给弹性较大的商品,生产者可灵活调整生产数量,最终使其在所期望的价格水平上销售出去,因而所纳税款完全可以作为价格的一个构成部分转嫁出去。而供给弹性较小的商品,生产者调整生产数量的可行性较小,从而难于控制价格水平,税负转嫁困难。同理,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其价格最终决定于卖方,也可以顺利地进行税负转嫁;但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买方可以通过调整购买数量影响价格,税负转嫁比较困难。如果把供求结合起来考虑,则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增值税容易转嫁,反之,转嫁困难。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即供给弹性等于需求弹性时,则往往由供求双方共同承担税款,税负转嫁只能部分实现。
(2)课税范围宽广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难以转嫁。增值税转嫁必然引起商品价格的升高,若有另外的商品可以替代加价的商品,消费者往往会更改自己的选择,因而税负转嫁将会失败。若某种税收的课税范围很广,甚至波及同类商品的全部,消费者无法找到价格不变的代用品时,只好承受税负转嫁的损失。
(3)生产者谋求利润的目标与税负转嫁的关系。前面说过,企业进行增值税转嫁筹划时,可能会获利,但同时,也有可能会带来损失。因此,生产者追求的利润与税负转嫁便存在矛盾。如企业为了转嫁全部的增值税必须把商品售价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而售价的提高会影响销量,进而影响经营总利润。此时,经营者必须比较增值税转嫁所得与商品销量减少的损失,若后者大于前者,则经营者宁愿负担一部分税款以保证商品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