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老年优待证的作用如下:
1.、持退伍证进行军龄登记(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军龄加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每月领取养老金。若为参战参核部队等九类人员,需由县民政局优抚股开介绍信到县社保处说明,可优惠5年,即军龄加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每月领取养老金。
2、一般根据老年人的年龄,给予相应的补贴,补贴标准:60岁至70岁老人,每月60元;70岁至80岁老人,每月70元;80岁以上老人每月8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月200元营养补贴。
3、一般乘坐市内公交免费。
4、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5、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6、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7、政府投资建办的旅游景点,凭退役军人优待证就可以免门票进园,民办的景区和博物馆等都可享受优先待遇。
扩展资料:
以河北省为例,根据《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退役军人凭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的《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第五条规定,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置优先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第六条规定,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标识。
第七条规定,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
第八规定,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第九条规定,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优待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
第十条规定,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优待证》每2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参考资料来源:高碑店市人民政府-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达州日报网-退伍军人能否办理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