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年终奖外,其他奖金并入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按照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计算: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
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拓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说明: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755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5505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3505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