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法,我已以个人原因递交辞职信,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2020-05-24 社会 193阅读
不可以,理由如下:
一、公司试用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但之后缴纳了的,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不处于延续状态并已改正,职工没有在改正之前及时提出,职工不能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未与工会协商,当月工资围在下月支付的情形,公司拖欠工资25天,并不一定构成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且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工资,职工不可以再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试用期有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且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不可以因此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即使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辞职之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6月21日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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