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需准备的一般资料:
1、供电企业统一制定的申请表格。
2、申请报告。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客户授权委托书。
特别提示:
1、办理变更用电业务前,须结清电费和其他相关业扩费用。
2、企、事业单位、学校、房开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请先到供电营业厅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盖好公章后,再携带相关资料到供电营业厅进行申请。
客户办理用电变更业务须知:
一、更名(过户):客户要求改变用电客户的户名的业务。
(一)更名(过户)的业务申请受理,客户除须提供统一格式的用电申请表外,还应提供:
1、居民客户的更名(过户)业务,须提供原、新客户双方签名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用电地址《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的房(地)产证明(指无产权证时);若为租赁户申请更名(过户)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用电地址物业产权人同意更名(过户)的书面声明;
若原客户无法联系,则按以下方式办理:
(1)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新业主客户须提供:房产证明原件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由房产局或社区出租住房的,新客户须提供:出租方(指房产局或社区)出具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新客户必须提供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2、住宅小区批量低压居民客户的更名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应提供:
(1)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更名过户的申请报告;
(2)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委托书或物业管理合同的复印件;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3)业主清单(包括房号);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当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时,若原有物业公司不愿配合新物业公司办理更名过户业务,新物业公司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经房产局同意认可的物业公司更换、要求更名(过户)的书面材料,以及新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民事或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3、其它客户:
(1)双方盖(公)章的更名过户申请报告;
(2)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
(3)新客户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需要开具电费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有效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二)客户身份证明的规定:
(1)公司、企业:指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或证明等证件之一。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4)个人用电户: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户口本等证件之一。
(三)、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规定:
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租赁合同》等凭据。
(四)客户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规定:
(1)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客户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以单位名义报装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用电户的名称一致。
**温馨提示:办理过户前,已办理了银行托收方式的原用电户,需先到银行取消银行托收。
(五)、更名过户须知: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方可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合同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