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驾驶员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没有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扩展资料
案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 自首后主动赔偿获缓刑
现年27岁的杜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事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0月2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6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灵宝市Y020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阳平镇某村365超市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豫MJ35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破裂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8年6月7日,被告人杜某向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损失30万元,被害人张某家属对被告人杜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 自首后主动赔偿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