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废止) 1992-3-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
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长工商〔199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从业条件,每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领取一个营业执照。
对已发生的问题,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按公民对待!一个自然人不可能是两个个体工商户身份!!个人认为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