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依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出台的新政策及时调整提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依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出台的新政策及时调整提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