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决于旧固定资产类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政策内容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三)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上述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二、销售旧货
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事项
一、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取消了销售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然人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4%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享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固定资产账册、原购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固定资产购入时间的资料复印件;
(3)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复印件。
2、销售旧货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2)证实所销售货物为旧货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