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依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费应当当月确定、次月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本人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缴纳。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当月或者次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用于购房、落户、入学和小客车调控管理等时,该职工劳动关系形成当月和次月的社会保险费,视为连续缴纳。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