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以下以新疆来举例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向住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合法来历的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验相关资料;符合前款规定并属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当日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且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注:针对电动车上牌各地区在规定上并不统一,具体要求需以当地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
(四)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过街天桥,应当下车推行;
(五)制动器失效,应当下车推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库尔勒-电动三轮车上牌照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