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账的定性是诈骗。
1、银行正规业务中绝对没有背账业务。
2、背账业务一般的目的就是骗贷,诈骗人通过以被骗人的名义办理贷款。取得贷款后,形式上被骗人可以得到一定的金钱,但是贷款的大头被诈骗人使用,全部贷款需要被骗人承担。
3、背账诈骗中经常出现一个名词“免还协议”,其实这是一个无效的协议。
扩展资料:
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于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贷款,从而主要侵害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对贷款诈骗行为予以特别的犯罪化的探讨,是置于经济犯罪这一大的语境下开始的。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张,尤其是现代金融体制的形成,所要求的规范建立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失范现象,贷款诈骗行为的大量出现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事例。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一的社会信用机制。正如陈兴良先生所言“刑法是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就成为必要。因而,1997年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进行了规定。
那么,什么是贷款诈骗罪呢?根据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于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贷款,从而主要侵害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该条文规定了常见的贷款诈骗的五种行为方式和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住了一段时期以来较为猖獗的贷款诈骗犯罪。然而,由于当时立法技术有限和一些客观原因,造成法条规定中本身的缺陷,在刑法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对贷款诈骗的争议也日益见多。下面,笔者将从两个争议较大的层面展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促进该条文的完善。
参考资料:银行骗贷-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