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议会共和制、联邦制和多党制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德国实行议会内阁制,联邦总统是国家“虚位元首”,没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职能;联邦行政权力集中于以联邦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联邦总理是行政首脑,联邦政府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联邦议会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的职权主要是制定和通过法律,并监督政府,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参议机构,负责在联邦立法创制和审议中,特别是涉及州的有关权益方面的立法时维护州的利益。联邦司法权由联邦宪法法院及其他联邦高级法院行使。德国实行多党制,主要由联盟党或社民党组成执政联盟轮流执政。
联邦总统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德国政府体制是议会内阁制,总统是“虚位元首”,是国家权力象征性的代表。
德国联邦总统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总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以一次为限。
联邦总统的职权实际上不过是对法律、法令、委任和各种文件进行例行公事的签署和颁布,以及代表国家进行主持礼仪、礼节等国事活动。
联邦总统作为“统而不治”的人物,其权力完全是形式上的,但他的政治作用却是非常重要的。
德国联邦议院是整个联邦政府体制中唯一由民选产生的机构。联邦议院议员的选举制度被称为“多数代表与比例代表混合制”。
联邦议会是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的法定议员人数为656人,每次选举后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增减。每届联邦议院任期4年,届满全部改选。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联邦参议机构,其议员不是由普选产生,而是由16个州的州政府任命其政府成员作为代表组成的。参议院现有席位共计68席。
德国联邦参议院设置的目的在于使联邦各州得以参与联邦立法和行政事务,因此它被赋予了相应的职权,这主要表现在它可以积极参与联邦立法和联邦行政,主动协调联邦与州的关系等方面。
德国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是联邦德国政府首脑,是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联邦德国实行议会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联邦议院多数党领袖,或占优势的政党联盟中主要政党的领袖担任。内阁总理组织政府,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联邦议院可以对政府提出“建设性不信任案”迫使内阁总理辞职,政府也可以提请总统批准解散联邦议院重新大选,再由新产生的联邦议院选出新的内阁总理重新组织政府。
联邦总理人选形式上由联邦总统同联邦议院中各议会党团会商提名,然后由联邦议院全体大会不经过辩论即投票选举,凡得法定过半数票者即当选。联邦总理作为政府首脑,是联邦德国国家机构中最有权力、最有影响的关键人物。联邦总理是内阁向联邦议院负责的唯一代表。
联邦德国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包括内阁机构、联邦总理办事机构和联邦政府各部三种类型。联邦行政系统设置的最高职能机构是内阁,内阁作为联邦行政系统的最高机构,权力很大,职权范围也很广泛,但内阁并没有自己的办事机构。。
德国联邦政府的权力极为广泛,它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有权管辖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事务,并作出决策和行使执行权。联邦政府还拥有立法创议权和立法最后审核权。
德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三类法院构成,即: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
普通法院共分四个层次,地方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地方法院是法院系统的基层单位,地区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对某些较大案件进行初审。地区法院以上是州上诉法院,它们除受理叛逃案件和反对宪法的案件外,一般只接受上诉案件,分设民事、刑事两庭。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主要是审理上诉案件。
德国各专门法院是根据联邦立法逐步建立的,现设有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工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等专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