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年度费用单据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本年度收到的费用票据属于以后年度的费用,譬如一次性支付房租、物业费等;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本年度的费用票据没能及时在本年度取得,需要在以后年度取得入账。对此会计分录如下:
例:企业2016年度发生费用支出15万元,因为未及时支付货款,2017年1月份付款后才取得正式发票
该笔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50000
贷:应付账款 预提费用 /暂估成本150000
次年,该单位付款后取得发票,首先冲减上述凭证,重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50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 预提费用 /暂估成本 150000(红字)
借:管理费用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扩展资料
会计处理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去年取得的发票,只能计入去年的费用,不能列支到今年的费用当中。如果是今年才发现去年未入账的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当前,企业因为拖欠款项或债务纠纷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情况比比皆是,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相关税法已经给出了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极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