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规定,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续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扩展资料
保险特点有以下:
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
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常态即是不停运动,所以很容易出现碰撞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且由于早期行政许可程序不够完善,许多驾驶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术。交通设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机动车辆出险率高。
2.业务多,投保率高。
正由于机动车辆出险率高,所以机动车辆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门都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所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增多,投保率高。
3.险种复杂,专业性强,消费者易产生误解。
4.不确定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5.扩大可保利益。
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
6.无赔款优待。
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7.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辆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