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制刀 具认定标准》,剪刀不属于管制刀 具。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 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 具:
1、匕 首:带有刀 柄、刀 格和血槽,刀 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 刃或多刃尖 刀
2、三 棱 刮 刀:具有三个 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 刀):刀 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 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 刀:刀 尖角度小于60度,刀 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 尖角度大于60度,刀 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 具。
二、未开刀 刃且刀 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 具不属于管制 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 刀、腰 刀、靴 刀、马 刀等刀 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补充:
1、刀 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 格(挡手):是指刀 上用来隔离刀 柄与刀 身的部分。
3、刀 身:是指刀 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 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 尖角度:是指刀 刃与刀 背(或另一侧刀 刃)上距离刀 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 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 刃(刃口):是指刀 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 尖倒角:是指刀 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