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须遵守独立运作的原则,与关联公司保持“五独立五分开”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独立运作的原则,就是指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场所和人员等方面,与关联公司要保持“五独立五分开”,并不能依赖于主要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层(执行董事)。
具体体现在:
(1)财务方面,主要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不能给上市公司银行借贷作抵押担保,或拆借资金给上市公司。同时,主要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也不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产。
(2)资产方面,上市公司可以租用控股股东或关联公司的资产,除无形资产(如商标)可以无偿或免费转给上市公司使用外,其他资产都必须按有偿原则使用。
(3)业务方面,涉及业务的相关支出,都应该列支在上市公司财务账表里,如广告支出和推广费用等,如果将这些支出列支到关联公司,实质是由关联公司给上市公司输送利益,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及业绩的真实性。
(4)人员方面,要按照社保属地管理进行划分,社保在上市体系的则按上市体系人员身份对待,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福利,都要纳入上市体系,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5)场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租用控股股东或关联公司的办公场地,但价格要公充透明,不能存在利益输送或利润转移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