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的定义,以下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6、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扩展资料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为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第十四段就香港居留权作出说明如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载明此项权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其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