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州工商局窗口进行申报。
(二)受理
工商局窗口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驳回,向申请人开具《补正资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单》。
(三)审查
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如有需要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经批准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批准许可的事项,加盖迁入地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迁移申请表》。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迁移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
2.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3.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4.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
5.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