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学校与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含半年试用期),聘用期间纳入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聘用期间如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务期内,国家与地方特岗教师不得互调、不得跨市、县(区)调动,不得安排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特岗教师在聘用的三年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包括绩效工资),其它津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同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体系,享受服务地区相应的社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