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异地来浙工作,新单位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2份,若单位中有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集中办理。
2、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和信息传递(3个工作日内办结)。
3、转出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受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扩展资料
1、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各管理部转入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办理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转移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时,必须在新单位先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新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开户时,应要求所在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简称“查询书”)并加盖银行印章后,交职工办理转移时作为开户证明。
(2)职工将“查询书”交原单位,原单位经办人根据“查询书”的有关信息填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查询书”提交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各管理部的转移业务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出信汇凭证,划拨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3)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受托银行收到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后,根据附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有关信息,通知职工新单位办理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