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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