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完全规避法律责任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
“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毫无控制权可言,但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了工商登记和对外公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挂名协议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即使约定“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无法对抗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
由于企业法人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有可能会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在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方面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使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仍然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常见案例中,往往都是公司出了事,实际控制人逃之夭夭,留下“挂名”法定代表人来“背锅”。
扩展资料:
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