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装车辆包括:客车改货车、货车改客车、货车擅自加高或者减少货箱栏板、擅自更换发动机等车辆主要部件、擅自更换车辆外观颜色、擅自更改车辆荷载值增加或者减少钢板、客车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座位等。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改装车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政府网-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