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按照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二)血压超过18.66/12 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示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 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六)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七)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十二)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 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十四)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十五)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十六)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十七)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十八)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